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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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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交通法与三者险的现状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而有车族们正面临着一种新的风险:即使无责撞人,他们也要以同等责任作出赔偿。更令他们感到无奈的是,由于国家相应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仍未出台,现有的商业三者险对车主无责撞人引发的赔款不作任何理赔。保险公司以旧费率标准收取保费,同时以新赔偿标准赔付必然意味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三者险涨价声声不断。第三者责任险又涨价了?

      据记者了解,现在三者险保额分为 10万、20万、50万、100万四等。除营运车三者险费率大幅上调外,深圳市场上个人私家车三者险价格也都上调了10%,50万以上的高额三者险上调的幅度则更高,并附加了购买全车险等条件。

      太平保险深圳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胡国彪进一步分析三者险 “走俏”的原因时认为“新交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大幅上涨是主要成因。50万元以上的高额保单已成为车主们的“抢手货”。可随之带来的问题则是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也随之大幅上升。保险公司也当然要调高价格。

      4月29日,中国保监会为应对即将实施的新交法,下发紧急通知,允许保险公司事后备案,对商业三者险及其附加险基准费率可以在原基准费率的10%范围内自主调整。

      随后, 5月1日新交法生效后,全国不少地方如广州等地的产险公司当即将三者险价格上调10%。但深圳各保险公司联合对外宣布暂不调价。

      “不过,后来各保险公司还是认为顶不住陷入亏损的压力,纷纷上调了三者险的费率,于是形成了目前的市场价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深圳保险界人士对记者称,“调价时,各保险公司都十分低调。”

      “其实,对有些公司来说,三者险提高10%远远不够。”一位保险公司的车险部负责人透露,各家公司在5月1日提高三者险10%的费率,主要是由于中国保监会为应对5月1日两个新法规的出台,在4月底发出通知说保险公司可以在10%的范围内浮动三者险的费率,先推产品后向保监局报备。

      但是后来却出现了一些怪现象:一些保险公司认为三者险的费率太低,就私自拒保或限保高保额的三者险,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于是,中国保监会在今年 9月份又发出另一份关于调整三者险审批权限的通知,给保险公司调整三者险价格以更大的自由度。

      三者险涨价 事出有因

      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最重要的两个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跟进,引起了被保险人的实际赔付责任和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之间的矛盾,被保险人由于发生事故时责任负担加重,就希望能通过保险公司在化解,保险公司又出于经营利益和所经营的三者险低费率高风险的实际情况考虑,调高三者险价格,也就在情理之中。

      作为强制保险制度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要求任何车辆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费用进行投保,投保人没有任何选择和讨价还价的余地,保险公司对于强制保险业务只有管理权而无经营权,保险公司只能从管理的强制保险业务中获得规定的手续费,而不能获取任何利润。

      因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未实施前,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了强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角色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角色,在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候,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了由于相关法律缺位带来的经营波动风险。

      一财险公司理赔前线人员给记者举例说: “比如有个断腿伤者住院8周,误工费原来有一个每天70多元的赔偿上限,即最多赔4200多元,现在却取消了上限,要赔多少还不知道;护理费原来只须支付住院期间的那笔费用,现在出院后的护理费也要付,支付的最长年限还达到20年;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从原先的按10年计算改为按20年计算,我们公司死亡赔偿的费用一年是8988元,原来只须付89880元,现在却要付几乎18万元……”。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高了,今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价格上调应该是大势所趋。

      高额三者险亦无保障?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调的是投保人 “有责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即使投保再高保额的三者险,都不能使自己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鉴于目前的这一情况,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只能采用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作为被保险人(或驾驶者)一方,在小心、谨慎驾驶的同时,只能将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如将10万限额提高到20万、30万限额,这样,在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后,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风险。

      在随机采访的几位车主中,他们不约而同地表示:以前, 10万元的三者险出了事还能“够用”,但是新交法出台后,20万元的三者险没准都不够,能多上还是多上点好,心里踏实。

      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员为了让自己享受更多的保障,在上车险的时候在保额上选择了 50万元的三者险。

      保险公司:无法承受之重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总体上规定了机动车拥有者一方必须负起事故的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将比现在承担更大的责任,支付更多的赔款。

      面对现在的状况,保险公司也正在绞尽脑汁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将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并以此制定新的商业三者险的费率标准。

      华泰财险承保中心某高级核保经理表示,对于新交法规定的司机无过错赔偿风险,是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没有覆盖的责任。他呼吁与新交法配套的强制三者险条例尽快在年内出台,以化解目前由司机自己负担的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困境。

      在机动车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否定了 “撞了白撞”的说法,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这从总体上规定了机动车拥有者一方必须负起事故的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将比现在承担更大的责任,支付更多的赔款。

      面对现在的状况,保险公司也正在绞尽脑汁计算《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将要面临的巨大风险,并以此制定新的商业三者险的费率标准。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法律条文,保险界心存异议。特别是由老法规的以责论处到新法律的无过失赔偿的改变,让保险公司体会到了 “无法承受之重”。

    “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的区别

      眼下, “有车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只能以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代替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三者险”。

      事实上,两者在赔付条件上存在很大的区别。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强调的是投保人 “有责赔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给予保险理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国家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强制购买后,要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就要先行赔付,即便投保人在事故过程中没有责任。

      虽然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带有强制性,但并不等同于未来的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目前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解决不了新交通法条例判定带来的经济风险问题,只能是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出台后,才能把新形势下的新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强制三者险缘何不出台原因有三

      据保监会方面透露,造成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到目前为止中国保监会手中成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已经是第9稿了,但由于保监会目前正在聘请专业的精算事务所进行费率测算,此外还牵扯到机动车管理体制、财政、医疗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预计短期内不会正式推出。

      第二, “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执行工作涉及部门众多,各参与方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自的作用不分轻重,必须有一家权威性的部门来牵头,才能确保各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进而保证整体工作得以落实。如果单靠保险公司一方的力量,则这项工作可能面临流产。

      第三,实行强制保险后,在 “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下,本身存在着矛盾,保险公司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要做适应性修改。强制保险除强制承保并维持合同有效外,还赋予了受害人直接的请求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保险公司丧失对风险的选择权,不能随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和终止权,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对现行的许多经营实践作适应性修改,以便遵循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特殊原则。

      但无论如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的推行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和汽车产业的平稳增长,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市场经营的稳定与发展。它的推出对保障人身权益、成熟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营市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 (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 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在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机动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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