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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介绍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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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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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癌症保障项目丰富,贴近治疗方案 。
根据住院日数、手术次数定额给付保险金
保费豁免时责任继续有效,体现保险人性关爱
投保年龄范围广,0-50岁均可

□ 图例分析:

 


□ 图例说明:
30岁男性,20年交,10万保额,年交保费3000
保费支出: 3000元/年×20年=60000元。
保险利益:  
癌症医疗保险金: 1年内初患癌症,领取1万元“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3000元,附加险合同终止。
  1年内后患癌症,领取10万元“癌症医疗保险金”。领取以一次为限。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1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按照实际住院日数每天领取100元“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1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每次手术领取2万元“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只能领取1次,且同一部位癌症的最多只能领取2次。
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1年后经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按照实际住院日数每天领取50元“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天为限。
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1年后经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领取50元“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天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最多领取10次。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免交保险费: 1年后经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注: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内经 医院 确诊初次患“ 癌症 ”,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 初次患癌症 ,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以1次为限。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 住院 治疗,我们依其实际住院天数每天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 每次住院 的给付以90天为限。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 癌症手术 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2次为限。
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我们依其实际住院天数每天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天为限。
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我们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天的给付以1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10次为限。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后经医院确诊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本附加险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金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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