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险在线 GZ Insurance Online
健康 财富 生活

GZ Insurance Online

     首页      险种介绍      案例分析      我要咨询保险      联系我们     

保险险种介绍



案例分析
真实的案例,通俗的陈述,让你快速了解保险的功能。
广州保险咨询,保险网站,医疗保险,车辆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商业保险点击查看案例分析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返回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 2.2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 ……………………………………………………………………… 3.6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2.3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7.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4.1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 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9

•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 9.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交清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未还款项

8.3 效力终止

8.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重大疾病

9.2 医师

9.3 永久完全

9.4 手续费

9.5 意外伤害

9.6 医院

9.7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9 艾滋病

9.10 艾滋病病毒

9.11 不可抗力

9.12 本条款约定利率

9.13 周岁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平保寿发[ 2005 ] 81 号, 2006 年 1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 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 主险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 “重大疾病” (见 9.1 ),(三)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扣除 手续费 (见 9.4 )后退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9.5 )发生上述 3 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 医院 (见 9.6 )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当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自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见 9.7 )起,我们免予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6 )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见 9.9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见 9.10 )期间;

(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9 )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 10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于其 1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 4 )项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 (见 9.11 )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制订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附加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险合同必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9.12 ) 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 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9.13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至 55周岁 。

( 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如实告知;

( 2 )合同内容变更;

( 3 )地址变更;

( 4 )争议处理。

 

9. 释义

9.1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 1 )第一期何杰金( HODGKIN )氏病;

(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3 )原位癌;

( 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 5 )男性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 T1 级,包括 T 1a 及 T1b )。

该类疾病的发生日期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急性心肌梗死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 NSTEMI )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 3 项条件:

( 1 )典型的胸痛症状;

( 2 )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 3 )心肌酶明显增高。

脑中风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 180 天后经脑神经科 医师 (见 9.2 )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 永久完全 (见 9.3 )瘫痪;

( 2 )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3 )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4 )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或丧失吞咽能力(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 5 )植物人状态;

( 6 )永久完全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①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重要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由于相应器官功能丧失,已经实施的肾脏、心脏、肺、肝脏或骨髓移植手术。

慢性肾功能衰竭末期(尿毒症)

指经肾脏病科医师明确诊断,因两个肾脏发生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且已经接受持续 10 个星期以上定期腹膜或血液透析治疗。

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师提供明确诊断,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 180 天以上。

由神经科医师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 2 )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 3 )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失明

由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肢体缺失

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完全离断。

肢体的“完全离断”是指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靠近躯干端)离断。

瘫痪

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帕金森氏病

经神经科医师明确诊断为帕金森氏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有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 3 )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①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由于药物或中毒所致的帕金森氏病除外。

I 型糖尿病

I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肝病末期

肝病末期是指肝脏疾病导致的肝硬化。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临床表现:

( 1 )顽固性腹水;

( 2 )肝性脑病;

( 3 )充血性脾大伴脾机能亢进;

( 4 )食道、胃底静脉曲张。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肝功能衰竭除外。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由呼吸科医师明确诊断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诊断标准:

( 1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单位( Pulmonary Resistance );

( 2 )肺动脉血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 3 )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 4 )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端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由医师明确诊断为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进行胰腺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深度昏迷

意识丧失 ,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 并已经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包括呼吸机)超过 96 小时,必须存在永久完全的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损伤。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昏迷除外。

良性脑肿瘤

由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师明确诊断为脑内非恶性的肿瘤(但不包括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脉瘤、脑静脉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经脑 CT 扫描或核磁共振检查报告明确诊断;

( 2 )已经施行开颅手术切除。

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经内科血液病医师明确诊断。并满足以下全部 3 项条件:

( 1 )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而证实有骨髓功能衰竭;

( 2 )临床检验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

( 3 )已经进行输血或已经采用血液制品、或免疫抑制剂、或骨髓刺激剂、或骨髓移植来治疗该病。

申请赔付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急性重型肝炎(暴发性肝炎)

由肝炎病毒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并同时满足以下 4 项条件:

( 1 )肝脏急速萎缩;

( 2 )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原网状结构;

( 3 )肝功能检验结果急速异常的恶化;

( 4 )黄疸迅速加深。

由于酒精型肝炎及药物中毒所致的暴发性肝炎除外。

乙脑

即流行性乙型脑炎,指因乙脑病毒感染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 180 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或丧失吞咽能力(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  植物人状态;

•  永久完全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①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切除治疗的。

 

严重烧伤

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烧伤程度为Ⅲ度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Ⅲ 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系统性红斑狼疮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 须经 医师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条件:

(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 4 个: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 4000/μl 或血小板小于 100000/μl 或溶血性贫血)。

( 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 2 个:

① 抗 dsDNA 抗体阳性;

② 抗 Sm 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 低于正常值。

( 3 )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血肌酐的清除率低于每分钟 30ml 。

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等其他非开胸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内。申请赔付时必须提供冠状动脉造影报告显示冠状动脉有严重阻塞。

 

言语能力丧失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的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

由精神疾病及精神因素所致言语能力丧失除外。

在 0 至 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言语能力丧失除外。

失聪

由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耳听觉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听觉功能的丧失是指语音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音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在 0 至 3 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失聪除外。

主动脉手术

因治疗主动脉疾病,经开胸或剖腹手术而进行的胸、腹部主动脉(不包括其分支血管)切除术或移植术。外伤所致的主动脉受损的手术除外。

心脏瓣膜置换术

为治疗心脏瓣膜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 1 个或 1 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和成形术除外。

 

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 * ),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 180 天。

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除外。

*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

指持续的神经变性累及脊髓神经及脑干运动神经元,出现肌肉无力、挛缩、肌束颤动及萎缩症状和体征。本病须经神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转的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指以下六项条件中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 1 )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2 )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3 )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4 )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

( 5 )永久完全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 6 )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永久完全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①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重度颅脑损伤

由于意外伤害造成严重颅脑创伤,创伤直接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持续超过 180 天。本病须经神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申请赔付时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支持诊断的影像资料(头部 CT 或 MRI )及实验室检查报告。

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指以下六项条件中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 1 )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2 )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 3 )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 4 )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

( 5 )永久完全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 6 )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永久完全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①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 / 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由于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意外伤害颅脑损伤除外。

9.2

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 方权的 医师,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9.3

永久完全

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明确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4

手续费

指本附加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附加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3 项之和。 “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的具体金额见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9.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6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9.7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 )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9.9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9.10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9.11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2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 4.5% 之较大者 ” 计算。

9.13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返回页首
    关于我们 ©2000-2008 广州保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