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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特色:
(1)责任简明,便于理解;
(2)保费便宜,保障程度高;
(3)适用于所有单位,为单位转移工伤风险和由意外导致财务压力的风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费率: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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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费率(每万元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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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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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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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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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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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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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 |
68 |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
(一)投保人数的特别限制
500人以上的团体可采取不记名的方式投保,以出险当月工资表在册员工名单为准;但如果被保险人数超过投保时人数的5%,必须办理追加投保人数,否则出险时根据投保单位实际人数按比例进行赔付。
(二)投保年龄限制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6—6 9 周岁 的在职人员 。
( 三 )短期收费标准
对投保团体人身 意外伤害险,但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可按一年期费率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费,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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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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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比例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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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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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比例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
1、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2、保险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满15天不满1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如保险期限为1个月零17天,按2个月计;如保险期限为1个月零14天,按1个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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